酒精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有

2020-09-30 社会 93阅读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
0毫克/100毫升以上,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如果妨碍执行公务构成犯罪将数罪并罚
  该《意见》第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意见》第四条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的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如果抽血前脱逃,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
该《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如果遇交警检查马上饮酒,以饮酒后血液检验结果为依据
该《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动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醉酒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可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该《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八种醉酒驾驶情形从重处罚
交警部门在路面整治酒驾时,经常查获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者,也经常遇到醉驾者被交警查获之后采取种种花样阻挠、拒绝检查的情况。该《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八种情形是: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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