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的规定,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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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
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理人的,依照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和方式;
(二)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三)被处理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官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