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所购房产条件
1.所购房产的产权应明晰,已办理房地产证,或已经具备办证条件,没有产权纠纷,产权人及房屋共有人均同意出售该房产。
2.所购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具备正常入住条件。
3.无上市交易政策障碍,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易变现,且不在拆迁规划之内。
4.所购房产房龄(指房产已竣工年限,下同)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所购房产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
5.符合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对象和条件
1.符合我行零售贷款客户基本条件的要求。
2.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居民还需符合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要求。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贷款支出与月收入比应控制在50%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月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军官证等。
2.婚姻证明资料: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
3.用途证明资料:所购房产原产权证明资料、购房合同、经售房人确认的首付款收据(采取交易资金监管的,提供监管资金入账证明即可)。
4.本地居住证明资料:近一年任意3个月固定电话缴费清单,或水电费缴费清单等公用事业收费单据,或其他可以证明住址的资料。
5.还款能力证明资料(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
(1)符合个人贷款优质客户中行职业类标准的客户,可提供收入证明作为还款来源证明资料。其他优质客户,除提供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足以证明符合优质客户标准的资料。
(2)我行代发工资客户可以直接提供其代发工资账户流水,无需单位另行出具收入证明。
(3)可以提供社保账户流水或个人纳税单的客户无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我行根据当地社保账户缴费或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计算出客户收入情况。
(4)对于自雇人士、所提供收入情况明显高于其当地同行业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的客户,必须提供还款来源辅助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以上(含)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可信赖的工资清单。
②提供在相关机构持有股份的证明资料以及该股份分红收入的证明资料。
③提供家庭资产证明资料,包括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
6.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币种
人民币。
贷款金额
1.授信/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抵押价值的70%,同时须满足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规定。
2.监管部门政策调整的,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抵押价值根据押品的评估现值与成交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
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或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贷款期限加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最长不超过40年。
业务流程
1.除另有规定的外,二手楼住房贷款业务流程按照本规范流程篇相关规定办理。
2.如有必要,经贷款审批后,可以向客户出具零售贷款承诺书。
3.房产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办理
(1)采取标准放款模式及见抵押登记回执放款模式的,房产过户手续可以由借款申请人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给我行办理。
(2)采取见过户回执放款模式的,过户手续原则上须授权委托给我行或我行合作方办理。
(3)担保办理手续按照本规范流程篇“担保办理”相关规定执行。
以下是天津分行的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
公积金贷款种类: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承办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客户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基本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本市户口簿、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4)借款人须备人名章(正楷),签订借款合同、协议及办理担保手续时使用;
(5)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文件。
注:无配偶的借款人需填写《无配偶声明》。如借款人实际婚姻状况与户口本登记内容不符的,应提供相应证明。
2.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配偶同意借款人用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承诺书》
3.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按不同借款用途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章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
(2)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章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提供《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
(3)购买网上交易私产住房的,须提供《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提供支行代正孚经纪中心出具的《代收凭证》;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提供买卖双方与正孚经纪中心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
(4)购买其他私产住房的,须提供《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提供售房人出具的预收款证明;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
(5)购买集资建造住房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提供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或《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提供市建委下达或备案的《项目投资计划》;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购买公有现住房的,须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提供《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提供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7)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县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支行的凭证;提供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建设住房工程预算报告。
(8)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支行的凭证;提供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贷款的金额:
1.贷款额度不高于客户(客户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0倍,客户(客户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注: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3.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4.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非同一家庭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按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未约定产权比例的,视为各购房人平均占有住房产权。按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住房全部价款×与申请贷款职工同一家庭的购房人合计占有的产权比例。
5.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倍。
贷款的期限:
1.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2.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期限除符合以上规定外,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全部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所需费用的80%。并且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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