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此文件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样免征营业税)。
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因此,基建前如果没有建成应税房产,不存在有房产税,如果有应税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但根据财税〔2000〕42号 文件规定,免征房产税三年。
土地使用税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时间确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但根据财税〔2000〕42号 文件规定,同样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