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项设置
鲁迅鲁迅文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将选出该评奖年度里某一文学体裁中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作品。目前包括以下各奖项: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全国优秀诗歌奖;全国优秀散文、杂文奖;全国优秀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奖;全国优秀文学翻译奖。
评奖范围
1、凡属评奖年度内在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上述文学体裁、门类的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2、鉴于评选工作的语言限制,凡是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要求以汉文译作参加评选。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可参加中国作协有关少数民族文学奖项的评奖。
3、诗歌和散文、杂文作品,以出版的诗集、散文、杂文集参评。文学理论和文学评论著述,单篇作品和理论评论专著,均可参评。
评选标准
1、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统一的原则,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反映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催人奋进、给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2、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3、重视作品的社会影响力。各奖项评委会,可根据本条例的要求,结合该文学体裁门类的特点,听取读者意见,提出具体要求。
评选机构
1、鲁迅文学奖各奖项的评奖工作由按文学体裁、门类分别组成的各奖项评奖委员会承担。各评奖委员会下设该奖项的评奖办公室,处理评奖的具体工作。
2、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人数以11人为宜。担任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者不应交叉。每一届评委应比上届更新1/2以上。京外评委应占评委总数的1/3以上。评委名单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报告主席团,同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中国作协成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协调各奖项的评奖以及负责评奖结果的发布和颁奖大会的组织工作。
4、各奖项评奖委员会组成后,须认真讨论评选标准,重申评奖纪律,统一思想,以确保评选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与公正性。
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征集。经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后,以中国作协的名义统一发布征集参评作品的通知,请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作协、各行业文协(作协)、全国各省级以上有关出版单位和大型文艺杂志社在规定期限内向各奖项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2、推荐备选作品。各评奖办公室报请各评委会批准,聘请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审读小组,对推荐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供评委会审读备选的篇目。经由3名以上评委联名提议,亦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篇目以外,增添备选篇目。在评选过程中,可适当召开读者座谈会,听取读者的意见。
3、投票产生各单项奖的获奖作品。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会商与讨论,最后投票产生获奖作品。投票是否采用记名方式,由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2/3的票数,方可当选。
4、评奖揭晓。评选结果报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备案,由中国作协统一发布。对获奖作品,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出版、刊登获奖作品的出版社、杂志社及其现任编辑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