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至少1人具有无锡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家庭的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2008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为;申请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申请家庭无房或原住房面积在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优先供应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具体请查阅(锡政发〔2008〕84号)文件《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