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职称评定的历史

2021-11-08 综合 306阅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本着维持原职原薪的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原有的任职资格、学位、学衔及职务一律予以承认并使之继续发挥作用。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一九五六年的工资改革。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称制度受到冲击和耽搁。
1978-1983:
恢复职称评定,知识分子感到了被尊重的喜悦, 截止到1983年9月,全国职称评定工作整顿前,全国共有595万人获得技术职称和业务职称。
1984-1994:
全面整顿,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1986年中央决定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并要求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受聘者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至此,职称作为一种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1994至今:
实行“双轨制”,改革越来越以人为本。
1994年2月,原劳动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在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同时,参照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标志着职称改革开始深化,进入“双轨制”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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