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视频热传:沈阳市交警以“未保持机动车号牌完整与清晰”为由,对多辆车罚款200元。其中一车主车牌有掉漆现象,但仍可明显识别号牌。车主抱怨:“我这牌子哪儿有毛病”,交警则称“你有职责保持你的号牌不受任何污物污染”。视频引发网友广泛质疑。1月18日,当地交通部门回应:经调查处罚不当,已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对3名涉事民警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车牌是否清晰,双方各执一词,难在没有个客观而量化的标准。这个时候,谁有权,就谁有道理、嗓门大,不容分辩就罚款,当然会引起公众诟病。
车牌清晰度究竟该以何为标准?公众认知很朴素:“看得清楚,能正常辨识”即可。
视频中,涉事民警振振有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95条及第90条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何谓“故意”?本是一种主观上积极为之的行为。可正如被罚款车主所说:“我开车有阻力,肯定有小石头打上来,才有白点。”固然,车牌是应保持清晰,但若车辆在日常行驶过程中,因风吹雨淋等消耗磨损导致车牌掉漆,清晰度未完美、持久保持但不影响辨识,那也情有可原客观,车主至多是疏忽了,但绝非“故意”,也就应与处罚无缘。
此外,车牌清晰度的保持不够完美、持久,出现无碍辨识的些小瑕疵,也可能是质量问题。公安部曾发布机动车号牌标准,提出金属材质号牌应达到表面清晰、整齐等多项要求。同时提出,对5种情况导致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应予更换号牌,诸如:号牌字符被涂改不能复原的、号牌字符反光性能不一致或底色反光不均匀的等。但是,车牌出现无碍辨识的微小瑕疵,并未纳入其中。退一步而言之,若因质量问题导致车牌清晰度保持不够完美和持久,那也是车牌生产商、销售商的责任,而非车主“故意”为之,车主当然也就不应代人受罚。
所以,无论哪种原因导致车牌出现微小瑕疵,若交警和车主在车牌清晰度上产生分歧,交警的权限顶多到提示车主去更换车牌为止。
据媒体报道,去年底,沈阳交警部门开展了机动车涉牌违法整治工作,比照酒驾整治标准和力度。交管部门曾表示,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以及未保持号牌清晰的机动车,因无法正确识别号牌,能逃避电子警察查处,恶意交通违法频发,扰乱正常交通秩序,云云。而今回看,此次整治工作,或存在矫枉过正或随意加码的问题。
凡事过犹不及,还宜及时纠偏。当地交警部门的初衷,不可谓不好,但既为行政执法,首先就得于法有据。其次,行政执法还应恪守基本的比例原则,即在能以多种手段达到执法目的的情况下,采取对当事人权利侵害最小、最温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