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3、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1)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未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
(3)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房改、经适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扩展资料:
(一)资格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审、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1、申请: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街道、辖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注册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3)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的,单位提供办公场所相关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可。
2、初审:
(1)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受理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公示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社区(用工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社区(用工单位)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
(1)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印证和婚姻信息核查工作。并及时将资料返回乡镇、街道办事处。
(2)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资料提交至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家庭收入印证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答复申请人。
4、核准:
(1)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的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辖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2)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二)补贴标准
市物价、市财政、市房管部门根据住宅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目前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人/月。
1、补贴系数:
(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
(2)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至2.5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9;
(3)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5至4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5;
(4)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4至6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3。
2、补贴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市级(含)以上劳模模范等先进人物家庭按25平方米/人,单人户家庭按30平方米/人。
3、补贴额度计算公式:
(1)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申请人口×补贴系数。计算补贴额度时,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原有住房面积应在保障面积中予以核减。
(2)单个家庭(含公房租金核减在保家庭)每月领取货币化补贴低于200元的,其货币化补贴额度统一按每个家庭每月200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