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案件原告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7、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二) 书证;(三) 物证;(四) 视听资料;(五) 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七) 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