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注册商标属于商标分类。
广告宣传是指广告客户借助广告经营者的策略、手段,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向公众宣传、传播广告信息的活动。
其重点决定于广告的具体内容。观念广告重点在于宣传所倡导的观念和思想,引导公众树立新的观念,商品广告重点是宣传、介绍商品的功能、质量,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该宣传主要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进行的,为了保证宣传的效果,必须选择合适的媒体,采取恰当的方式,制作高质量的广告。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即商标注册申请人。
先申请原则与申请日,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优先权与申请日,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产生优先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可以产生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