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依据具有给付内容;
2、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已过自动履行期;
3、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内提出;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执行需提交的手续材料
(一)执行申请书;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四)结案联系单(调解结案的除外);
(结案联系单可以向承办法官或者内勤索取)
(五)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参照诉讼代理手续)
四、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
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