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属自主经营,免征营业税;
若同时也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则该部分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若对外承包经营的,原则上,承包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自主经营,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2011年9月,财税[2011]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未废止),其中第四条规定: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承包经营则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1、双方签订签订承包,将或部分资产出包,出包者向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3、 承包方如果仅为该学校师生服务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食堂是指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4、 个人承包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