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伤保险条例辽人社2010第483号关于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的规定标准

2020-05-02 社会 128阅读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以与本人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则计算。
这里所致的工伤职工工资,是全部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费、各种津贴和补贴、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0]483号
六、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二)关于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问题。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1个月,八级为l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相应级别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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