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办理,原则上由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审批机关申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加工企业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后,由经营企业交外经贸审批机关审批。外经贸审批机关采用书面材料和实地考查办法对加工企业进行查验,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为.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查验合格后,外经贸审批机关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式三(四)份,一份由外经贸审批机关留存,一份交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备案,—份由经营企业留存,一份由加工企业留存。加工企业在同一关区内的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时,除第一次必须提供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外,可提供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