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规定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的情形如下: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你可以选择其一,作为改名的理由。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二)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五)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六)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七)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八)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