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定您、投保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本保险所指的“您”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监护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您承担监护义务的被监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造成的下列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您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过失而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您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因您或与您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您或您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监护人在服用药品、毒品或酗酒的影响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四)被监护人无证驾驶机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造成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被监护人使用计算机病毒、黑客等计算机技术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 精神损害赔偿;
(八) 间接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我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我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 ?应缴纳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并由投保人及其允许的付款人按合同规定方式缴清。
索赔申请
第十条 您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我公司。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您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我公司不受其约束。
对于您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我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我公司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您有义务向我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一条 您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我公司。
我公司有权以您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您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您请求赔偿时,应向我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您的身份证明、保险单正本;
(二)您或您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您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损失财产的价值证明资料(如发票、购买凭证等)或存在证明资料(如照片等);
(六)您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您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您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我公司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您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您和向您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我公司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我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您的被监护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您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我公司不负责向您赔偿保险金。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含法律费用),我公司按实际损失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您须会同我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我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我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您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我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保险单发送给投保人后,本保险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投保人选择的保障期间届满。
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退回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退回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
释义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指您的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女婿、儿媳、姻亲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