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人社工伤(2011) 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方案》,已经郑州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郑州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郑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好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2011年7月底前,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范围和待遇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
1.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的工伤(亡),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 原企业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
老工伤人员待遇坚持“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四、资金筹集及参保纳入方式
(一)资金筹集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时,市政府给予资金补助,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二)参保纳入方式
1. 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2. 企业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尽快参保,由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后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企业趸缴费用=老工伤人员人数×(乘)上年度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乘)系数A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系数A定为2。
3. 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五、资金的使用
各地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企业趸缴的资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的资金直接按规定使用。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准备阶段
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2011年7月)。建立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翟晓宾同志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抽调1-2名同志组成郑州市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常务副局长王清芬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均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实施阶段
1. 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2011年7月)比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与我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的做法,与各县(市、区)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2.
制定工作方案(2011年7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方案。工作方案要对工作目标、资金筹集和使用、工作步骤和安排、工作要求、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做出具体规定。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备案。
3. 审核登记(2011年7月)各地要对按《关于印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人社工伤〔2010〕5号)调查出来的工伤人员资格进行逐人审核登记,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如关闭破产文件等)。调查中有漏报的,此次一并审核登记;上报虚假材料的,要严肃处理。
4. 纳入统筹(2011年7-12月)2011年7月底前,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12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7-12月)
在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到我市检查验收前,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将对各县(市、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各地不符合政策的做法予以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加强督导。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老工伤问题积累时间长,跨度大。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国务院、省决策精神和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一)认真履行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认真分析不同时期相关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变化,结合本地老工伤人员待遇情况,统筹兼顾,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逐步实现新老工伤的统一规范化管理。
(三)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等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自2011年7月起,各县(市、区)每月13日前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报送本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