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因为借用他人银行卡代偿债务只是当事人双方形成一种新的借贷关系或委托方式。所谓出租出借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或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按照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同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