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生育保险在缴纳的次月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规定领取生育保险津贴。
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 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二十二条 职工自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扩展资料:
《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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