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催缴通知单贴门上,是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证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期限内未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
而《物业合同》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是说,过了诉讼时效的物业费都无法主张了。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如经公证的催收单或其他方式行使债权的凭证;物业公司采取通过业主委员会催收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据证明等,法律是会维护物业公司利益的。
扩展资料:
物业费催缴通知单出现的原因:
缴纳物业费是我们每个小区居民都会遇到的问题,但是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也会遇到有些居民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这个时候物业管理就会出具物业费催缴通知单来提醒居民。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