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地勤义务兵二年退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扩展并脊资料:
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配蔽搜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培历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