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法条理解出错,这个是当事人自己收集资料经常犯的错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追偿的对象是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从立法原意来考虑,展销会以及商场的柜台,由于具有一定的销售外观,可以增加客户的信任,相当于对销售的产品进行了一种背书行为,因此,对其举办的活动和招租的商户附有监督义务,而物业仅仅出租场地,负责安全保障,这就相当于体育馆里,A公司举办展销会,出了假货,依法本来应当追究A公司的责任,你的意思是你要追究体育馆的责任,这个是错误理解,否则法条应当表述成可以向“场地提供者”要求赔偿。对法律的理解必须结合同一个法律体系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判断,不能想当然望文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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