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扩展资料:
无条件为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列举出八类可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其中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等情况的无户口人员。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
无条件落户满足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放开放宽落户限制,体现了全新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加快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统筹推进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市民化,可以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放开放宽落户限制是为了满足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任务》指出,要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重点关注了“随迁子女”的教育、医疗、就业等需求,在随迁子女较多城市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实现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政策。
《任务》指出,深化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在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时更多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2019年继续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落户较多地区;全面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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