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要介绍青岛市区公布的5个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3、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沈某、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仗。后被告人郭某纠集李某和同学姜某,李某又纠集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荆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5、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等均系某中学学生,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请假在家的于某出现在校内,看到陈某与原告的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于某见状亦参与殴打陈某,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互殴中,双方身体均有受伤。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反应。后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侵权人陈某等和学校均承担部分责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扩展资料:
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关注。有些学生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对老师实施暴力。有些老师对学生采取了失当的教育行为,比如体罚或实施暴力行为。我国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规范学校、教师的行为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体罚学生的行为亦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书育人、依法履行职责。聘任的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学生身体的,作为聘任单位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