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2和13项规定:
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上述12项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经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5日国税发[1994]025号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其记载资金的账簿贴花改为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新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交印花税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是你在启用账簿时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通常情况下新办企业没有资本公积,只有实收资本,即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贴花。
如果新办企业尚未营业,该项费用(缴纳印花税)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汇集,待企业营业开始当月再从“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转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如果已经营业,缴纳的印花税则在“管理费用—其他—其他税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