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处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数错合并处理运用规则的规定。
一、违法违纪行为中数错的概念:
违法违纪行为中,同一行为人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就称为违法违纪行为中数错。这里的“同时”,不是指违法违纪行为在同一时间实施了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而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政纪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发现行为人有两种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同时给予处分;或者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在该处分的处分期间,发现被处分人有新的错误,需要给予处分时,前后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同一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什么是合并处理
合并处理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机关对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给予的处分后,再依法确定如何执行的规则。
合并处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一人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如,一人既有贪污行为,又有嫖娼行为。适用数错并处的前提就是区分一错和数错,这直接关系到纪律责任的大小。如果犯有一错,只承担一错的纪律责任,如果犯数错,则应承担数错的责任,实行并处。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以内。本条规定的期限为:行政处分期执行完毕以前为适用合并处理的最后期限。对于在不同阶段发现的数错,应当采用不同的合并处理方法,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处分决定作出前一人有数人违法违纪行为;
2、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期没有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遗漏的违法违纪行为;
3、在处分期当中又犯新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合并处理的方法
主要是采取限制加重的方法。具体应当是:
1、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如,一个人实施了三个违法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撤职、降级和警告处分,合并处理时,只执行最重的处分即撤职处分,处分期也只执行撤职的处分期,即24个月。
2、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该处分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执行的处分期。这里的“撤职以下”包括撤职。例如,一人实施了三个违法违纪行为,分别都应当给予降级处分 ,合并处理时,应当给予降级处分,但是其处分期的计算不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分期限24个月,而应当在一个降级的处分期即24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即三个处分期之和72个月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但是,由于处分条例第十条又同时规定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因此,此合并处理的处分期最短只能为25个月,最长为48个月。
3、在处分期没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遗漏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又犯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规则为:将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相加,就是该公务员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应当执行的处分期的起算从新的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前一个处分已经执行的处分期限不包括在内。
以上回答不知对你有无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