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执行口径一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执行口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