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或 者申请劳动 仲裁。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 劳动 者在 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 人单 位有 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 并可责令 其支付赔 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