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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因特殊情况需要飞行的,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执照、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章 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四十三条 机场区域是指机场和为该机场划定的一定范围的设置各种飞行空域的空间。
机场区域应当根据机场周围的地形,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的型别和任务性质,邻近机场的位置和跑道方向,机场附近的国(边)境、空中禁区、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航路和空中走廊的位置,以及公众利益和安全保障等因素划定。
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域。
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制区的界线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机场区域内飞行,应当遵守机场使用细则。
机场使用细则的制定、审批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飞行人员飞行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必备的资料、文书和证件。
第四十六条 飞行准备以及保障飞行的准备工作,必须在飞行开始前完成。在各项准备和天气情况符合飞行要求时,飞行方可开始。
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空器到达机场30分钟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 昼间飞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前,水平能见度小于2公里的,应当打开机场全部障碍标志灯;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起飞时还应当打开跑道灯,着陆时还应当打开航空器着陆方向(着陆的反航向)上保障飞行的全部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