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核收办法
第1条 为正确计算核收铁路电气化附加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按该批货物经由国铁正式营业线和实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电气化区段的运价里程合并计算。铁路电气化附加费由发站一次核收。
第3条 水陆联运货物铁路段铁路电气化附加费,出口货物由发站核收,进口货物由国境站核收。军事运输也按规定的费率核收铁路电气化附加费。
第4条 铁路电气化附加费的计费重量:整车、零担货物按该批运费的计费重量计算;集装箱货物按箱计费。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货物,按运费计费重量合并计算。
第5条 铁路电气化附加费的尾数不足1角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6条 免收运费的货物、站界内搬运的货物免收铁路电气化附加费。
第7条 货物承运后发生运输变更时,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处理运费的方法处理。第8条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不符,致使铁路电气化附加费少收时,到站应按正当铁路电气化附加费补收。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对其超过部分:1吨箱每10千克;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每100千克按该箱型费率的1.5%补收电气化附加费。第9条 电气化附加费费率和电气化区段表见附表1、附表2。
电气化附加费计算公式为:电气化附加费=费率×计费重量(箱数或轴数)×电化里程第10条 货票填制及报表列报。
电气化附加费在货票上另行填记,在收入报表内以“电化费”列报。发送的国际联运货物在运单54栏杂费项下以编号“电”填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