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二次报销规定

2022-04-05 综合 3171阅读

关于二次报销的规定,各地区不尽相同。这里以北海市为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对象 

参加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 

参加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给予二次报销。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实施时间为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四、其他 

(一)已经享受政府保障兜底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不再进行二次报销。 

(二)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北海市二次报销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提出:

“基本医疗保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参保的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群患重病、大病(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原新农合农村重大疾病(包括城镇居民)、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余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个人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统筹地区可以使用当年基金结余大于5%以上部分给予不高于40%的再报销”。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13号)提出,政府兜底机制,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财政补助的顺序予以报销。 

二、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已经享受到政府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不再享受二次报销。 

参考资料来源:北海市政府-关于做好北海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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