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定位为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分时租赁收入的税务处理
共享单车通过互联网平台的高效运营,实现单车使用权的快速切换转移来创造经济价值,其收入更多依赖订单数量。共享单车采用分时租赁模式,取得的收入即用户每次骑行所支付的费用,目前市场价格一般为每半小时收费0.1元到1元不等。分时租赁收入是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主要收入。
分时租赁收入在税收上应界定为何种类型的收入,可以从分析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入手。用户打开APP,查看附近可租用自行车分布图,找到自行车后,用手机扫二维码即可开锁骑车。骑行结束后,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两侧可以停放自行车的区域,锁车即可完成使用。由上述过程不难看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提供给用户的是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约定时间内将单车这一有形动产的使用权转让给用户,但租赁物(单车)的所有权未改变。
增值税方面,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取得的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收入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收入,适用的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单车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租金收入处理。
广告投放收入的税务处理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广告投放,分为车身位广告和平台广告两类。
与政府公共单车相比,共享单车由于没有固定存放站点,其最基础的广告投放资源在单车车身。目前,共享单车仍处于用户习惯培养时期,车身设计本身承担着推广和彰显品牌特色的功能,车身广告投放极少。如摩拜单车与京东合作推出的“618活动”,就是在车身印上京东广告,变身流动广告牌。车身位广告分两种情形,一是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自行提供广告服务,二是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将车身位出租给广告公司,而由广告公司制作发布广告。该类广告的增值税处理有两种情形:1.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按提供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2.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分别按照提供劳务收入和租金收入处理。
除车身外,共享单车结合互联网运营模式,通过在运营过程中形成人们交通出行大数据,可以构建精准广告媒体平台。手机APP是共享单车的重要广告资源,可结合大数据服务提供精准广告推送。APP内展示类广告和广告推送将成为共享单车的重要广告收入来源。增值税方面属于广告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按照提供劳务收入处理。
此外,对于上述提供广告服务行为,应按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需注意,这里的计费销售额包含增值税在内,具体指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资金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共享单车的押金与车费储值会产生数量可观的资金沉淀。目前大部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用户注册环节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押金不可用于消费,用户可随时申请退还。共享单车在收取押金时并非按单车数量收取,而是依据用户数,即“一车多押”。《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虽然押金可以“即还即退”,但一般用户考虑再次用车通常不会申请退还,所以大量押金会沉淀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押金在财务核算上属于其他应付款,押金不同于会员费,在税务处理上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金沉淀的另一个来源是预付使用费。摩拜单车、小蓝单车和ofo单车等都是先充值后消费的单车品牌,用户可以选择1元起自定义充值,但APP未设立充值余额退款的专用通道,用户无法取回充值的车费。即便今后再也不用该共享单车品牌,预充值也不退还。由此,押金和车费储值形成的沉淀资金在银行账户中均会产生利息收入。其增值税处理为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利息收入需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知,共享单车企业涉及不同增值税税率的收入——分时租赁和车身广告位出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广告发布属于广告服务,适用6%的税率;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不征增值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收入一定要分开核算,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