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机动车驾驶证》到期后的三年内必须换证,否则《驾驶证》不能更换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当《机动车驾驶证》到期后三年内未进行更换,则需重新报考全部科目进行考试
若符合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资格条件,可参考以下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业务的说明
一、办理地点
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二、办理材料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计委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计委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 4 张
三、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的申请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并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考试合格
考试时间 30 分钟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办理费用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 10 元/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 50 元
六、温馨提示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以上资料来源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