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兴办企业或在企业任职有何规

2020-10-28 时事 325阅读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
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 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 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
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 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2月23日)规
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 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 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 参照执行本准则。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①个人或者
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②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 证券;③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④个人在国(境)外注 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⑤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
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⑥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接受原任职 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教监〔2008〕15号)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 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 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
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 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
高校企业的股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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