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简介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1)的通知,具体转移手续及相关介绍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二)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三)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
(一)职工或用人单位申办跨省流动就业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办跨省流动就业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程序(2)如下:
1.申请条件
职工意愿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参保,且本市用人单位已申报办理转外省减员;
2.服务对象
职工或者用人单位;
3.申办流程
用人单位或职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窗口办理打印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职工本人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之后环节由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与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接办结;
(二)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申办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申办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程序(3)如下:
1.申请材料
①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②用人单位填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签字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③流动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户籍地为本市人员,返回本市就业参保的,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经我市区(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批件;
2.申报程序
①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后,生成并打印《联系函》;
②一句外阜转入的《信息表》统筹资金转移额及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对已录入的转移收入收款进行编辑明细,并进行审核后签字确认;
③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部门收到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信息表》后,录入《信息表》;
按上述程序操作后,在规定时限内就可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