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扩展资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盯亮前十五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键老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凯清百度百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