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满,未提交医疗机构休养证明,不出勤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并应复工,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养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没有提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不出勤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工伤职工不参加鉴定,属于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鉴定之后恢复发放,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