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犹豫期
也称冷静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签收合同次日起的10日内,由于地区规定不同,有些是为自然日,有些是以工作日计算。(有些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不收取工本费)
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保险法》第五次修订公布,明确规定,保险期超过一年的,犹豫期不得少于20天。香港保险、国际上都是21天。
二,退保损失
保监会规定,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果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
三,在犹豫期内是无条件可以退保的,并不影响以后投保。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如没有发生保险金给付,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这是投保人应有的权力。
四,提示
购买保险最重要是“看清条款”,好好利用犹豫期的退保权利吧,若发现所购保险并非是自己真心需要的,请及时在犹豫期内退保。超过犹豫期,退保损失会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