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具体含义是:第一,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第二,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既包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其他所有制经济.
没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不能确保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没有其他所有制经济,就会脱离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脱离初级阶段的实际.因此,既不能因为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将它们排除在基本经济制度以外,也不能因为它们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认为也是社会主义经济.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能够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初级阶段的现实要求有机统一起来,这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上重大一个是的突破和创新,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