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98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因此,律师作为委托人的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可以约定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惯在委托人处理完委托事务之后支付报酬
付费不完全等于支付报酬,付费应当等于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加上报酬。
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交通费、电话费等相关的成本,委托人应当先行支付该费用。
至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报酬,可以交涉支付期限,也可以在处理完委托事务之后,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