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进口药品不会有两种注册证号,一个进口药品对应一个注册证,而且只能是《进口药品注册证》。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扩展资料: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1、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3、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6、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7、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8、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9、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