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员被单位无故辞退,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已退休人员被聘用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法律救济渠道是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搏州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举银轿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正肆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