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是由当地派出所政审,除当地派出所外,还有如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兵役机关等相关人员也会参与其中,由多部门人员组成。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从兵役机关、公安机关、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征兵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任副组长。
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扩展资料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对下一级参加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五)总结、推广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指示,部署实施本地区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开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进行政治审查;
(五)组织培训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审;
(二)组织实施对预征对象的跟踪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逐一审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媒体上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挂牌办公。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张榜公布政治审查合格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