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项内容是什么?

2020-05-08 社会 94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项内容是: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项内容解析: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经过再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确认的法定过程,仍然不符合岗位要求,否则不符合该项要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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