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扩展资料:
1、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合作的机构从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1年内达到2次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即暂停该商业银行相关新发卡业务或发展新特约商户的资格,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信用卡发卡业务或收单业务;
(二)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持卡人;
(三)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
(四)责令停止批准增设营运中心等;
(五)责令停止开办新业务;
(六)其他审慎性监管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