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汽车改装的规定

2020-05-29 汽车 58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扩展资料

汽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前后防撞装置,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需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档案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的,制作《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改变车身颜色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身颜色,并签注“车身颜色:”和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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