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陪侍处罚的法律条文?

2022-04-12 社会 445阅读

有偿陪侍概念:

“有偿陪侍”主要是指通过对“情感”、“旅游”等进行“陪护”和“陪伴”来换取报酬的行为。在中国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

目前只有对营业场所的处罚,没有对参与陪侍人员的处罚。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有偿陪侍的标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而制定的法规。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有偿陪侍

百度百科-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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