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从严治校,保证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加强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考勤制度。
一、请假规定:
1、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有合同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工作时间看病,须经本处室领导批准,累计三小时计为病假一个单元。
2、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一天(含一天)以上,须事先提出请假报告,经批准后计为事假,两天(含两天)以上须由主管校长批准。特殊情况,须来电话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中层以上干部请事假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3、迟到、早退:不经请假,晚于规定上班时间或早于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视为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半天事假计算。
4、其它事假:参加家长会或因住宅维修、拆迁、搬家等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婚假、丧假、生育假、哺乳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如实记载,但均不计缺勤。
5、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要求及管理办法
1、教职工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一律记考勤。
2、教师应在上课前15分钟到岗,值班人员提前30分钟到岗,监考人员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做好上课或监考准备工作。
3、教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得串岗聊天、电话聊天、离岗外出办私事,私自收看节目、带小孩、会朋友、干私活及从事其它影响工作的活动。
4、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须经本处室领导批准,教师需经教务处批准。
5、以各办公室为考勤单位,该处室领导为考勤负责人,领导要严格执行考勤规定,如实进行考核。教职工要如实填写每月考核表,主任签字后上报办公室。
6、对失实填报的领导及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XX年X月XX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