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范围
(一)农村五保人员;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当年因灾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
申请办法
(一)申请农村医疗救助应提供哪些证件
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由兴义市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或家属向乡镇(街道办)民政办提出申请;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敬老院管理人员直接向乡镇(街道办)民政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或家属向所在乡镇(街道办)民政办提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
3、五保人员应提供五保供养证复印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供低保证复印件;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相关的伤残抚恤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证等复印件;当年因灾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困难的对象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国家正式医疗机构(乡镇级以上)出具的医疗发票及就医证明;
5、对特别困难生病后又无钱就医的群众,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调查核实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7、申请人存折(结算、非密码账户)复印件。
(二)怎样办理农村医疗救助手续
申请人将应提供的证件提交到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后,由民政办协调卫生院等部门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就医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报《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送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签章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市民政局对民政办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审批并兑现医疗救助金。
救助标准
(一)农村医疗救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基本费用制定。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农村五保人员就医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据实报销。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病住院个人一次自付医疗费用金额超过300元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三)农村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按自付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部分和自付300元以后)的50%以内救助(五保户除外)
(四)情况特殊的,由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审批办法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申请,需有村(居)委会签署的意见,乡镇(街道办)民政办方能受理。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再凭相关手续由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到市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如大病需住院治疗且家庭无力支付住院等费用的,由医院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办)审核签章,由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到市民政局审批后,可预付部分(但不能超过救助最高标准)救助金。
(二)申请医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就医医院,原则是乡镇(街道)级卫生院及以上的医疗机构。
(三)救助金实行银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兴义市农村合作银行把救助金兑现到救助对象手中。